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展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发展社会主义集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邮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
丰富人民群从的文化生活,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健康有益的集邮活动;
增强集邮爱好者的团结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集邮水平;
联络炎黄子孙感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选拔优秀邮集参加国际邮展,为祖国争取荣誉,增进与各国集邮界的交往。
第二条 邮展类型
一、国际性邮展
1.世界邮展;
2.国际邮展;
3.地区邮展;
4.多国或双边邮展;
5.专门类别邮展。
以上邮展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进行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邮展规则。
二、全国性邮展
1.综合性邮展;
2.专门类别邮展;
3.专业系统邮展等。
三、地方性邮展
1.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展及巡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邮展;
3.专业系统邮展。
四、各个基层厂矿、院校、机关单位举办的邮展。
以上各类型邮展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邮展专用规则。各邮展的情况、有关文件及评审结果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
五、以个人或若干人名义举办的邮展,各地集邮组织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支持指导。
六、参加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准备。
第三条 邮展展品的性质与类别
一、非竞赛性展品:
1.荣誉品
2.官方类
3.评审委员类
4.友好交流性展品等
二、竞赛性展品:
1.传统集邮类
2.邮政历史类
3.邮政用品类
4.航天集邮类(含航空和航天两类)
5.专题集邮类
6.极限集邮类
7.现代集邮类
8.集邮文献类
9.青少年集邮类。除专门的青少年邮展外,在综合性邮展中,青少年邮集的组成要求及评审等方面应另有规定。青少年允许展出以上8个类别的展品。
三、官方类展品指如下参展者的展品:
1.邮政当局
2.邮政博物馆和邮票博物馆
3.邮票印刷厂
4.邮票设计者及雕刻者
5.非邮政系统的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机关部门、社会团体。
四、各不同性质、类别的展品在邮展中各自成为一体。
五、各类邮展应有15%的邮集为首次参展展品。所有展品中,青少年邮集应占15%。
第四条 奖级与证书
一、全国性邮展高列奖级:
1.大金奖 2.金奖 3.镀金奖 4.大银奖 5.银奖 6.镀银奖 7.铜奖
以上各奖均附获奖证书。
8.奖状
对非竞赛性参展者可发适当的纪念品,对未获奖者发给参展证书。 青少年邮展展品最高获镀金奖。
二、全国性以下规模邮展可设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
三、组委会可设特别奖。该奖由评审委员会掌握,奖给因成绩突出,或具有特别珍贵邮品的邮集。
四、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的展品,组委会还可口头嘉奖。
第五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特别奖
一、对集邮研究有重大成果,或在国际上为国争得特别荣誉的邮集,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颁发特别奖。
二、特别奖可在适当的场合颁发给经有关方面审定的符合授奖条件的邮集。
三、一部邮集只能荣获特别奖一次。
四、任何个人及团体均可向各类邮展提供赞助奖品,并授权评委会奖给符合提供者意愿的某部邮集。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一、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在适当的时候组成组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二、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组委会在邮展全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四、为完成各项工作,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展品保卫、接待、总务等若干组,如有必要可设立邮展办公室。
五、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1.邮展组委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落实邮展有关事项。
2.及时公布邮展规则,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委会。
3.与展品征集员保持联系,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顺利办理展品接交手续。
4.保证评审委员会有关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做好邮展的宣传工作,及时印好有关的文件及宣传品。
七、组委会的地址应明确,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七条 展品征集员
一、为了保证所举办的邮展顺利进行,应聘请展品征集员。
二、展品征集员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协会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认。征集员名单在适当时候公布。
三、征集员如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替补新的征集员。
四、征集员职责
1.征集员负责所有类别的参展者与组委会的联系。
2.在所在地宣传所举办的邮展,贯彻执行组委会下达的各项指示。
3.按照有关规定下发、接收并上报参展申请表。
4.负责组织和选拔高质量的邮集。
5.认真完成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的各项任务。
6.因紧急情况不参展,或不能按原数量参展,应及时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开好征集会议。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一、应发给征集员证书。
二、组委会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1.展期有效的入场券、开、闭幕式请柬。
2.展品目录。
3.在展览期间,如需向评委会介绍应征展品,应给予便利。
4.评审结果。
三、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表彰。
第九条 参展条件。
一、凡属各级集邮协会的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二、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协会同意。
三、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四、参加上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的邮集,应是在本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的获奖邮集。
五、如属未获得以上资格的邮集,经下一级集邮协会推荐,组委会指准,也可参展。
六、在同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金奖或一等奖邮集,不得再次参加此组集邮协会举办的竞赛性展览,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除特别邀请外,只能参加三次非竞赛性展出。
第十条 申请及申请的接受
一、参展申请书应由征集员向组委会递交,递交前应经本级集邮协会审批。
二、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展者的申请。
三、组委会将按照参展者必须展出的贴片数审查展品,如与规定不符,须经讨论决定其能否参展。
四、申请是否接受,将通过征集员通知参展者。
五、参展者如同意参展,应覆行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参展者的基本要求
一、参展者必须遵守邮展规则。
二、参展者必须服从组委会及征集员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三、参展者不得拒绝受奖。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组委会申诉,但应服从最后裁决,否则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参展2年的处分。
四、参展邮集必须属于参展者本人所有。
五、参展者应按要求提供展品登记表,个人限报不同类别的展品两部,参展时不得冒名顶替。
六、评审委员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性展出,可参加非竞赛性展出。
七、转卖、转送给亲属或他人的邮邮集,应视为初次参展展品。
八、参展者应严格按规则准备邮集。不得展出不允许展出的邮品。
九、参展者可在特殊展品中注明珍罕程度,但不允许注明价格。
十、展品中如引用特别鉴定,参展者应向评委会提供证明。
十一、展品应装入护片装。
第十二条 化名
一、参展者可用化名展览,但应向组委会及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如获奖,应将真名注在获奖者名单及证书中。
第十三条 对违纪参展者的处理
一、参展者如违反本规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二、如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或直至取消参展资格。
1.接受参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展出。
2.在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3.展品与展品登记情况不符。
4.冒名顶替。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数名。
二、评审委员由经过考核的正式任命的评审员担任。全国性邮展的评委,由国家级评审员担任。
三、评审实习员也可参加评委会,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家级评审委员标准:
1.至少参加过两次省级邮展的评审工作。
2.至少精通两个以上的评审规则。
3.一般应参加过全国性邮展,并获奖。
4.公认的集邮专家、邮学家、经考核合格后也可担任国家评审员。
五、聘任程序及职责
1.评审委员名应由所在集邮协会提出。
2.组委会从提名人员名单中选出名单。
3.决定后向评委发出聘书。
4.评审委员只负责展品的评审,确定奖级、组织发奖。
5.根据情况,每名评委负责50框左右展品的评审。
六、评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应经组委会同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工作的组织
一、应保证评委在邮展期间能顺利地进入展场,进行评审工作。
二、应为评委的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1.单独的办公室,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2.为评委解决必要的食宿、交通条件。
3.必要的工具、文具。
4.提供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5.展品目录。
6.开幕式、闭幕式的请柬及展期通用入场券。
第十六条 保密
一、评审工作应在内部进行,其结果是决定性的,不接受任何申诉。
二、评审委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组委会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三、评审过程中的情况一律保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如有违背规定者,将立即停止其工作,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然后将情况通报,并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展品评审
一、为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各类邮展可按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原则制定特别评审规则。
二、评审委员会应分组对展品进行评审,每组至少三名,指定组长。
三、根据评委不同专长分组,以保证工作顺利进展。
四、评审工作中不要重新划分小组工互调人员。
五、各评审委员应按评审总规则及特别规则对自己负责的展品进行审查,并提出优缺点交给征集员。
六、各评审组可以互相交流情况,并可征求或提供其他意见。
七、允许征集员或参展者本人向评委解释自己的展品。如以书面形式应在一个月前交评委会。
八、如有必要,可以将展品从展框中取出。
九、在评审中,如发现有赝品或修补品,而参展者未作说明,评委会可根据情况,确定其是否获奖或获奖级别,并将情况通知组委会及本人。
十、任何展品如有明显的违反规定现象,评委会有权取消部分展品或全部展品的展出资格。
十一、在符合展品参展者利益的前提下,评委会可以将其部分展品从某类转入另一类。
第十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会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不得将参展者的数部邮集合在一起评审。凡组委会接受的展品,均独立评审。文献类展品可以作为一部展品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奖品的确定
一、每一评审小组有权决定获包括大银奖及其以下奖牌的邮集。
二、每一评审小组可提出获镀金奖邮集的名单。经评委会集体讨论最后确定。
三、各组关于获金奖的邮集的建议,应提交评审委员会统一审理。
获金奖邮集的确定,应以全体评委的投票方式进行。如获简单多数即生效。如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评委会主任有权最的裁定。
第二十条 证明书 所有证明书,包括获奖及参展证书均应由评委会主任和组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邮展宣传品及目录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邮展应印制宣传品,内容为:
1.邮展规则。
2.组委会、评委会、征集员名单、联系地址。
3.配合邮展需要进行宣传介绍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展品的送交与归还
一、展品应由征集员负责与组委会办理交接手续。
二、展品的交接归还应确保安全。
三、送交、归还应的严格手续。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如译成其他文字,应以汉字文本为准。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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